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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陕西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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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考点常见的考法

在考试中,行政主体这一考点最常见的考法是行政主体的判断,即题目通常在四个选项中列举四个备选项让各位考生选择哪一个是行政主体,这个是最常见的考法。除了这种显性的考法外,其实行政主体的考法经常隐藏在其他考点中,比如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法调整的范围等等。不管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大前提得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得是行政主体做出的行为,由此,又一次涉及到这一考点。

二、行政主体的判断

首先,行政主体一定是一个组织,不可能是一个自然人。所以,在题目中如果出现了类似于公务员、警察等时,可以直接排除。其次,这个组织必须得具有公共行政权力,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权”,由此,我们可以把选项中的“公司”、“企业”等进行排除,因为没有经过授权的公司企业是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的,当然也就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再次,这个组织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俗的来讲,它是能够对外盖自己的章的。大家可以想一想,对于公安局户籍科来讲,它虽然有处理户籍的公共权力,但是在对外行使自己权力的时候,户籍科是以公安局的名义行使的,所以,户籍科便不是行政主体;最后,这个组织必须能够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及通常我们所说的“责”。还是以户籍科为例,它是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一旦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一定是整个公安局而非户籍科。依据最后两条,我们可以把选项中组织内部的组织给排除掉,就类似于户籍科。虽然整个组织是行政主体,但其内部的组织通常是不具有主体资格的。

三、补充的两点内容

另外,在备考这一个知识点时,还要牢牢记住以下两句话:1.被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被委托的组织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即要特别注意授权和委托两个词。2.一个组织即便是行政主体,但是也要注意,并非这个组织任何时候都在扮演行政主体的角色。比如公安局在买水果、买车和借钱的时候,就是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它做的行为也不再是行政法管辖的范围了。

通过以上几点对于行政主体的总结,希望对于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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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琪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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